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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漳州4月房贷利率继续下调!首套最低505%!2022年漳州公积金政策利好不断!

来源:米乐m6手机网页版    发布时间:2024-08-13 19:21:09

  为了缓解当前楼市疲软局势,避免房地产业进一步下滑,多个城市出台放松房地产有关政策,银行在LPR未下调情况下下调贷款利率,紧缩之意没那么明显。

  漳州各大银行于2月末开始下调房贷利率,加快放款速度,4月在此基础上首套贷款利率再度下调0.25%,二套下调0.15%。

  漳州在公积金政策方面也有所更新,调整了部分区域首付比例以及提取政策,但一方面受供应不足制约,另一方面市场信心仍较为悲观,叠加部分疫情因素,购房观望情绪浓厚,整体效果仍未体现。

  多渠道的政策调整有望激活民众购房需求,缓解民众购房观望态势,但政策方向和实施力度还在与市场博弈过程中,对楼市成交的提振仍需要一定时间。

  漳州公积金取消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长泰、高新区等7个区县二套房首付降至30%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

  二、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职工家庭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当资金使用率达到90%(含)以上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四、在我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再另行公布。

  一、职工家庭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限制。

  解读:为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需求,调整放宽缴存职工购房或还贷提取公积金的政策,即在办理公积金提取时不再受公积金贷款次数和房屋套数的限制。

  二、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职工家庭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0%(其中长泰区、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漳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高新区不低于30%)。

  以上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解读:为保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规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调整我市部分县区职工家庭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属第二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并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使用的住房首付比例。

  三、资金使用率达到90%(含)以上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精神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解读: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月15日前在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布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当资金使用率达到90%(含90%)以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四、在我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再另行公布。

  解读:为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漳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在我市试行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待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再另行公布。

  注:上述首付比例调整对比专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房),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二手房)及自建房未调整。

  一直以来,在与厦门楼市同频较高的漳州买房不限购,随着厦门楼市的发展起伏,环厦的漳州部分地市如角美、长泰、漳州港等地楼市发展也迎来同频起伏。

  近年来,史上最严厉的楼市调控持续,厦门楼市进入深度盘整期,依赖外地(特别是厦门)市场客户的长泰、漳州港、角美等地楼市一蹶难振,此次,漳州公积金新政对于环厦城市及楼市长期低迷区县有明显倾斜。

  相关资讯1:重磅!漳州这类单位和人员公积金可缓缴!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

  为贯彻落实习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职工纾困解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建办〔2022〕4号)精神,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台扶持政策,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单位和职工纾解困难,具体措施如下:

  受疫情影响导致延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并完成补缴的,可视为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全体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缴存比例最低为5%。企业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限不超过12个月,待企业效益好转后,须恢复缴存,补缴到位后,可视为连续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因从事疫情防控一线工作、居住小区(村)被纳入人员流动限制区域以及受新冠病毒感染接受隔离治疗的缴存职工,在上述期间没办法正常还款或未能及时办理提取、贷款的,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服务窗口按以下办法处理:

  01、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收取逾期罚息,相关个人征信信息不报送至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数据库;已报送的,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规定程序对逾期信息做调整,不影响缴存职工办理后续公积金业务。

  02、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有限期办理要求,职工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办理的,可延期办理(疫情事实影响之前已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的除外)。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规定提取时限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上述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社区、诊疗医院或疫情防控管理部门索取相关证明,并在结束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解除疫情管控或隔离治愈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逾期不提起申请的,不再处理。

  相关资讯2:重磅!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缓交或停缴公积金、减免房租…18条纾困措施@漳州人

  近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严格落实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闽政〔2022〕9号)有关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疫情影响严重的城市,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疫情期间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愿意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优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增加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预付制”,进一步减轻支付首付款金钱上的压力,方便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对承租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住建(房管)部门机关及所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闽政〔2022〕9号等有关减免房屋租金的政策规定,帮助服务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疫情期间,供水、供气企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服务方式,保持服务高效便民。对受疫情影响的欠费用户不停水、不停气,欠费不收滞纳金。对有上门服务需求的用户及时提供便民服务,并免收或者减收人工费等费用。

  疫情期间,各地优先保障城乡供气、供水、生活垃圾污水垃圾处理、排水管道作业、环卫保洁等公用行业运行。各地要按时足额拨付市政公用政府购买服务费用、公用事业财政补助资金、因疫情防控增加成本和投入金钱,落实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确保市政公用行业安全有序运行。各地可视情提高一线环卫工人岗位津贴补助标准,因此增加企业成本的,由购买服务的所在地政府承担,相应补充购买合同。

  重点依托省内大型有实力的供排水企业,组建若干个政企合作的省级应急中心,实行统一调度、分片负责,强化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地区应急物资调度机制,推进全省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疫情期间,指导督促各地供排水企业重视药剂储备量,及时寻找供货源,做好药剂物资保障,协调开通物资运输绿色通道。

  对配合属地街道(乡镇)部署,落实各项疫情防控工作的物业服务企业,所需的防疫物资纳入当地调配范围,属地街道(乡镇)需予以统筹调配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产生的物资采购、人员成本等费用,可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同意后,从服务项目的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由服务项目委托单位予以相应奖补。

  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按照应改尽改的原则,将群众反映强烈的防灾防疫等公共服务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列入改造内容。各类闲置空间尽可能改造成为快递、快餐存放用房等居民生活服务设施,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坚持连线成片推进,把老旧小区改造和旁边的环境整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完善片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全面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物业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指南》等规定,加强在建工地、城市公园、物业服务区域等疫情防控。在建项目严格实施封闭式集中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外出流动,对进场人员及新招员工严格排查行程轨迹,落实“一人一档”制度。

  复工前要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所有的环节、各类人员做全面细致的安全培训和排查,重点检查深基坑、高边坡、高支模、外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和施工临时用电设施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在岗到位情况等,确认符合开工条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后,方可复工。

  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地各审批部门优先保障,专班专人指导服务,采取容缺办理、告知承诺等灵活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项目在设计的具体方案批复后,完成基础部分施工图审查即可申请先行办理桩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不作为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

  各地要落实预售资金监管规定,优化本地监管办法,增加支付节点,对开发企业使用商业银行保函替代预售监管资金的予以支持,鼓励根据公司经营和信用评估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

  各级住建部门要深化“点题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严肃查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积极推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提升工程结算效率。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政府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加快工程进度款拨付,及时办理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结算和支付尾款。支持政府投资项目对信用综合评价分数高的企业,予以免缴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推行各类保证金采用工程保函形式,除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可以要求施工企业采用现金形式缴纳或预留。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跟踪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及时发布调整人工费指数,加大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健全工程建设价格风险管控机制,将钢材、水泥、电线电缆、铝合金等主要建材列入重点风险管控,保障企业权益。建筑设计企业应严格执行省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21号),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承发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妥善解决疫情防控停止施工增加相应费用。项目确因特殊原因要赶工的,应按照费用定额规定,计取缩短工期增加费。

  疫情期间,各类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按照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合同约定,分阶段足额、及时支付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费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用要最大限度地考虑疫情影响新增的各类设计内容或工作量,给予相应补偿,并实行优质优价,使设计工作的创新创意创造价值得到一定效果体现。

  各地要培育发展建筑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在资质审批、业务承接、保证金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总承包施工公司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拖延中小企业款项。鼓励企业“走出去”发展,推动省行业协会在省外重点区域设立服务网点,为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我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验等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建筑施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统一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疫情防控导致勘察、设计、施工等住建领域合同履约期限延误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形,要引导建筑设计企业特别是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依法顺延合同期限,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支持鼓励各建设类行业协会按照省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建立完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21〕33号),加强和属地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多样、便捷、适宜的纠纷化解服务,努力让矛盾纠纷在行业内高效、及时解决。严格落实省政府印发的《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若干措施》(闽政〔2022〕9号)有关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疫情影响严重的城市,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申请疫情期间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愿意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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