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2009〕44号),拟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福州和长沙等省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试点工作。为保障“以旧换新”过程产生的废旧家电得到妥善拆解处理,并推动《废弃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落实,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鼓励家电“以旧换新”是国务院促进扩大内需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做好“以旧换新”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防止环境污染,对于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从保障该项政策顺利实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升认识,把研究解决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中的有关问题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市场导向,政府扶持”的原则,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既要保障本次“以旧换新”的废旧家电得到妥善处理,又要与《条例》施行相衔接,严格资格许可,强化环境监管,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利用。
(四)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主动开展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五)深入调查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行业现状,全面掌握当地拆解解决能力状况、技术水平、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情况,并要切实研究解决拆解处理企业有关能力不够,污染防治设施不全,技术落后以及非法拆解等问题。
(六)依据《条例》和《电子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规定,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严格按条件筛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以下简称“拆解处理企业”)。
(七)加强与商务、工业与信息化、工商等主管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支持拆解处理企业与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以及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建立合作,确保回收的废旧家电进入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禁止不具备条件的回收企业擅自拆解处理废旧家电;防止拆解处理企业无故拒收废旧家电;保障运送过程环境安全,防止因破碎等问题造成废旧家电中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泄漏到环境中。
(九)积极努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充分征求拆解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考虑拆解处理企业的承担接受的能力,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合理制定废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
(十)研究制定监管办法。制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监管办法,严格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过程的环境监管。
(十一)督促拆解处理企业建立日常环境管理制度。拆解处理企业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和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收)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以下简称“拆解产物”)以及其他固态废料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等信息。相关原始凭证应作为经营情况记录簿的附件保存。拆解处理企业应将接收的废旧家电的基础信息如实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拆解处理信息。
(十二)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拆解处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法律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废旧家电,各类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相关排放标准。不具备深度解决能力的企业应将拆解产物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防止拆解产物无序利用造成环境污染。特别是废旧冰箱、空调的制冷剂应予以回收并以符合环保有关要求的方式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关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电线电缆、电机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十三)加大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中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导致非常严重环境污染的拆解处理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的行为。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家电处理行业发展规划。发展规划要考虑本地区实际,合理地布局,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特别是要考虑本辖区及邻近区域内废旧家电的产生量及其跨区域流动情况,现有废旧家电解决能力等情况和因素。
(十五)鼓励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实现产业化发展。要在政府引导下,以政策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促进废旧家电处理行业实现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鼓励跨区域联合处理废旧家电。
(十六)加大科学技术创新力度。要充分的发挥我国劳动力优势,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拆解处理技术和装备。鼓励自主研发设备,避免盲目引进。要通过有关科技计划和专项,积极推动“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降低印刷电路板等拆解产物的利用或深度处理成本,提高拆解产物的市场价值。
(十七)加强制度建设。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地方细则,建立健全配套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落实拆解处理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扎实推进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试点工作的动态及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其他省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