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法制报讯(实习记者许宏虹 通讯员李明剑报导)为牟私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修建施工工地水电组组长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5人偷盗地点工地电缆进行倒卖。8月8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了解了这起案子。
6月19日,张某在宿舍预备歇息,唐某、陈某扛着配备完电箱剩下的电缆走了进来。张某看着地上的电缆提议:“最近手头紧,不如把这些电缆卖掉换钱花。”3人一拍即合,随即,他们又拉上别的3名搭档。6人分工清晰:唐某等4人担任将电缆扛至宿舍,邹某担任开车,张某担任卖电缆。当日,张某等人运用工地上的面包车,将1米多长的电缆80余根卖至某废品收购站,所得9800元除蔡某分得800元外,其他5人各分1000元,剩下的4000元悉数用于几人团体吃、喝及其他消费。
第一次轻松“赚”到钱让张某等人尝到了甜头,他们预备持续举动。因为陈某、蔡某工作岗位调集,无法参加。张某便叫上其他3人于6月22日以相同的方法变卖电缆,取得赃物均分。6月24日,张某决议再“搞点钱”,便叫上唐某、陈某变卖剩下的电缆。
24日18时,工地库管员向工地总担任人韩某报告,工地上施工所用电缆连续3次被盗,韩某当即前往工地查看电缆,发现数目不对。当晚21时,韩某发现张某宿舍内有用衣服盖住的电缆,通过承认正是丢掉的电缆,随即报警。经查,张某等人先后偷盗3次,偷盗电缆总价值70328元,共卖得赃物17400元。
承办检察官以为,张某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偷盗罪。
近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对张某等6人作出批准逮捕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