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方位:主页政府信息揭露当地部分渠道链接县直县科经局法定自动揭露内容处分/强制根据、条件、程序
【法令】《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七十一条 偷盗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分责令中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法规】《湖北省防备和查办窃电行为法令》(2006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 第二十四条 对本法令第二条规则的窃电行为,由电力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中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追缴电费并处以应交电费5倍以下罚款。单位窃电的,除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则处分外,对施行窃电行为的单位予以公告;对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正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唆使、钳制、帮忙别人窃电或许向别人教授窃电办法的,由电力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中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