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受贿案子,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一员工为给儿媳追求作业自意向原聊城市江北水城旅行休假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胡廷金受贿10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高中文化,耐克森阳谷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5月24日经公诉机关决议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聊城市阳谷县公安局履行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给儿媳王某组织作业,于2014年中秋节前,送给时任聊城市委凤凰湖旅行休假区作业委员会书记胡廷金(另案处理)现金10万元。在胡廷金的组织下,于2015年6月份为王某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并在该区农委作业。另查明,2016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到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投案,照实供述了其受贿的通过。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作业人员以资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现实和罪名建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作业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经管的正常活动,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王某某在被追诉前自动到检察机关交待受贿行为,并能照实供述其违法现实,系自首;归案后,其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可从轻处分。综上,对被告人某某应根据其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决议惩罚。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