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用自己事前准备好的钳子、钢锯、固定扳手等东西,屡次深夜窜至威宁自治县正在建造没有交付使用的坐落威宁自治县六桥大街的小屯廉租房建筑工地内,将十一单元楼、十二单元楼等多个单元楼楼道内已安置的10平方铜芯线时,王某某像平常相同带上作案东西再次蹿入小屯廉租房偷盗铜芯线,正在施行偷盗行为时被保安人员发现控制后报警,王某某到案后照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
王某某从威宁自治县小屯廉租房合计盗得铜芯线公斤,后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判定,被盗铜芯线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屡次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盗罪。据此,法院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事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及认罪悔罪情绪等,按照有关规定法律规定,作出如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