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补偿金依据受害人损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许伤残等级,依照受诉法院地点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许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规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核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核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削减,或许伤残等级较轻但形成工作波折极度影响其劳动就业的,能够对残疾补偿金作相应调整。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能够参照辅佐用具制造组织的定见确认相应的合理费用规范;
超越确认的护理期限、辅佐用具费给付年限或许残疾补偿金给付年限,补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持续给付护理费、辅佐用具费或许残疾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