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3日,延安市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不具备作业病防护条件的陕西某公司承受发生其他粉尘、噪声的作业。
一号斜井开挖班组的劳动者朱某某、宁某某未经上岗前作业健康检查,在陕西某公司承揽的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铜川至延安段站前工程XYZQ-7标工程太康地道1#斜井从事触摸发生其他粉尘、噪声的开挖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2024年3月1日,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结合《陕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辅导规矩及施行规范》第289条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陕西榕泉建造工程有限公司正告、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发生作业病损害的作业搬运给不具备作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作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承受发生作业病损害的作业。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