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音讯(见习记者 王 洋 通讯员 吴章科 胡 炜)固始县一男人屡次伙同别人盗割正在运用中的通讯电缆线元。案发后,其畏罪潜逃。五年后,其投案自首。1月22日,固始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定,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2万元。
法院查明,2006年6月2日清晨,被告人冯某伙同赵某等四人窜至固始县城郊乡新312国道史河大桥南侧,盗割正在运用中的通讯电缆线日清晨,被告人一伙窜至固始县石佛店乡漂桥村泉河组,盗割正在运用的通讯电缆线余米,并拉断电线日清晨,被告人冯某伙同赵某窜至固始县沙河铺乡莲花村王道场组,盗割正在运用中的电缆线日清晨,被告人伙同其他二人窜至固始县杨柳店乡成功村,盗割正在运用的电缆线元。次日清晨,被告人一伙窜至固始县沙河乡莲花村井沿组,盗割正在运用的通讯电缆线元。随后,被告人一伙又窜至固始县分水亭乡龙台村清河组,盗割正在运用的通讯电缆线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于2006年10月26日被固始县检察院批捕后在逃,2011年6月29日向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赔丢失3万元。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冯某伙同别人,以不合法占用为意图,采纳隐秘手法偷盗别人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偷盗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被告人退赔丢失3万元,能够酌情从轻处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