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及深圳市、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我们制定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开展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管理工作。执行中察觉缺陷,请及时函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机关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收入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和单位支付相结合,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的采购项目和范围由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定。
第四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办理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财政部门依据采购资金实际支付情况,对认证合格的商业银行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政府采购资金划拨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五条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应当在代理银行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以下统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部门和单位原有专项用于采购资金支付的帐户要相应撤销。
第六条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不改变采购机关的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
第七条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分为三种方式,即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全额拨付方式)、财政差额直接拨付方式(以下简称差额拨付方式)及采购卡支付方式。
第八条全额拨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机关必须先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差额支付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各方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卡支付方式是指采购机关使用选定的某家商业银行单位借记卡支付采购资金的行为。采购卡支付方式适用于采购机关经常性的零星采购项目。
(一)资金汇集。实行全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缴入财政专户和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实行差额支付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在确保具备支付应分担资金能力的前提下开展采购活动。
(二)支付申请。采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需要付款时,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提交预算拨款申请书和有关采购文件。其中,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必须经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确认已先支付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方可提出支付预算资金申请。采购文件最重要的包含:财政部门批复的采购预算、采购合同副本、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接受履行报告,采购机关已支付应分担资金的付款凭证、采购的发货票、供应商银行帐户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支付。财政部门的国库管理机构审核采购机关填报的政府采购资金拨款申请书或预算资金拨款申请书无误后,按实际发生数并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支付给供应商。
差额支付方式应当遵循先预算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后支付预算资金的顺序执行。因采购机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机关承担。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于履约时间比较久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能要求采购机关制定资金划拨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采购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按事先确定的各自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的项目,应当将增加的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资金的,原则上留在银行国库,用于平衡预算。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按各自负担比例原渠道划还采购机关。政府采购节约资金的具体解决的方法由省级(合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全额作为收入缴入同级国库。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统一按《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完整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拨付政府采购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资金。凡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将取消该开户银行代理政府采购资金支付事宜,同时,由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追究开户银行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应当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采购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凡需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拨款方式及管理办法仍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商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分支机构制定实施细则。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采购机关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采购机关有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上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三、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采购合同和认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付款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四、财政总预算会计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后,通知商业银行将节约资金按原渠道划回。具体账务处理: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国有商业银行交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时,记:
六、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超出了财政部门和采购机关已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时,应按原定的采购资金比例进行负担。其帐务处理程序如下:
(二)行政、事业单位将应增加的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七、年终,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